某小区业主郑某将一公共车位装上地锁,据为己有。业
2021-11-07 19:40 揭阳人事考试网 来源:广东华图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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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单选]
某小区业主郑某将一公共车位装上地锁,据为己有。业主黄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,但物业公司未作处理。某日,黄某5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被该地锁绊倒受伤,花去5000余元医药费。关于本案的损失赔偿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 . 郑某私装地锁,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
B . 物业公司怠于管理,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
C . 郑某和物业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
D . 黄某未尽监护责任,应与郑某,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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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答案: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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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华图教育参考解析]:
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。
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车位属于业主共有,郑某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地锁,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使得黄某5岁女儿受伤,所以应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导致业主黄某女儿安全受到损害,所以物业公司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即郑某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,所以选C。
故本题选C。
知识拓展:
《物权法》第74条第3款规定: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36条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提供相应的服务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导致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【2021-江苏B-01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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